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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如何把握《物权法》核心执行度
本文已浏览 4470次  2007年9月10日 发布  [双击屏幕自动滚动]  [字体: ]
 

  把握《物权法》的执行原则

  《物权法》以六篇 6 章 268 条的篇幅核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定义域,其中,第六章重点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公司在《物权法》出台后,应该怎样把握其中法律的定义,其执行的核心是什么,怎样把握执行度等,这些问题值得探衬。

  在物业管理具体工作中,物业公司把握《物权法》,其核心要把握三个原则:第一,物权属于谁;第二,物权人对该物权享受怎样的权利;其三,物业公司如何站在物权人的角度协助其保护物权。这三个问题看起来十分简单,也十分合乎情理,但在具体物业管理实践中,这样简单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所以他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要时刻树立这三个指导原则,才能处理好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争议或纠纷。比如,对于小区楼层的公共走道,物业权到底属于本层业主共有,还是全体业主共有,若回答是本层业主共有,那就不对了,因为本层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而共同占有楼道的使用权,比如共同堆放杂物、放置鞋子、鞋架等;但是,这个楼道其实还要提供给楼上或楼下的业主使用,所以,业主使用本楼层的楼道的权利实际上要受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楼道使用公约的约束。这是个简单的案例,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就知道依据《物权法》处理问题的思路是上述三个原则应用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得周到与和谐。

  把握建筑物所有权区分

  严格来说,我国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工作还停留在初步阶段。尤其体现在住宅建筑物领域,其中的所有权可题还处于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中。比如,《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者掌握这个法律条文的难点不是对专有部分的把握问题,而是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属区别的问题。第一,物业管理是否清晰了哪些物业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您认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权属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当你确认了物业共有权属以后,物业公司怎样保证全休业主都能享受到均等、均衡的权益,其中衡量均等或均衡的享受权利的依据是什么,第二,既然全体拥有,必然要全体业主进行管理,单的普通业主的管理意见或建议怎样转化为有效果而及时的执行。比如,面对小区的露天停车车位问题,到底怎样界定其中的权属问题?面对小区的会所,到底怎样界定权属问题?如果会所界定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要提供怎样的证明?此类的证明材料已经向物业公司提供了吗?何时提供?再比如,小区的绿化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怎样从法律的意义上核实与核定;每家因住房的面积不同,他们怎样分摊小区绿化的享受程度或享受空间,法律依据怎样理解,谁来保证其享受绿化面积给业主带来的相对均衡的益处等。其实这些问题都还停留在一个相当模糊的阶段。物业管理人要清晰物业权属区分的显性指标与隐性指标,才能很好地把握向业主解释的原则,也才能使物业管理人员所说的每句话符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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