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96)建房物字第008号 1996-4-1 内容: 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评分细则 建设部司发文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 去年,我部按照建房[1995]120号《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评选并表彰了34个"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88个"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这对于贯彻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推动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城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将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根据建房[1995]120号文件部署,从今年起,将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活动纳入我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达标办法通知如下: 一、小区(大厦、工业区)实施物业管理达一年以上,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照我部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和本通知附件《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预评预验总分达90分以上的,方可向建设部申报参加"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年度达标考评活动。 二、各地申报时,小区(大厦、工业区)管理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中央各部门在京单位所属的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申报参评工作,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会同北京市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考评小组进行预评预验后报我部。 三、从今年起,达标工作在建设部领导下,以所在省市组织2~3名专业人员为主、我司委派1~2名人员组成建设部考评小组进行考评验收,考评达标工作每年八月份开始。 四、经建设部考评组考评验收后,总分达到90分的小区(大厦、工业区)授予"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总分达到95分以上的小区(大厦、工业区)授予"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颁发标记牌和奖状,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表彰大会。 五、各地应按照《标准》和《评分细则》的要求做好对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复查工作。对已获奖的小区(大厦、工业区),如管理水平下降、群众有意见,经省市主管部门检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报部批准,取消其光荣称号。我部也将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联系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朱文奇 联系电话:010?839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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