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简介 | 资讯要闻 | 品牌战略 | 专家团队 | 组织机构 | 服务项目 | 培训中心 | 策划营销 | 市场研究 | 政策法规 | 地产开发 | 建筑规划 | 人居环境
学员 | 信息数据 | 投资金融 | 商业地产 | 物业管理 | 科技建材 | 城市经营 | 二手房市 | 装饰家居 | 蓝海战略 | 光盘书籍 | 交流合作 | 推广展示 | 地产文化
如何正确制订住宅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
本文已浏览 5880次  2007年9月10日 发布  [双击屏幕自动滚动]  [字体: ]
 

  国人瞩目期盼己久的《物权法》终经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这部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将在相当长的时期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房地产企业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如何在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做好贯彻《物权法》的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在此想从住宅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的编写方面来阐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物权法》来界定纷争已久的如架空层、地下室和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正确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毗邻权。

  “业主临时公约”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复杂性。一是签约时间在购房之前,二是制定公约的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三是要“临时”到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产生“业主公约”为止;四是在“公约”主体即业主缺位制定的情况下,如何体现绝大多数业主的意志和利益,如何界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系,包括架空层、地下室和共用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复杂的问题,以避免日后产生各种纠纷和讼争,五是可行性受到质疑,“业主临时公约”作为住宅小区各项公众制度之核心和基础,若制定过于简单,一则可操作性不强,二则不能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今后将纷争不断。

  为此可在建设部提供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基础上,认真切实地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情况来研究制定,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约定都阐述清楚。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和得到的授权

  l. 在“物业的基本情况”章节中,开发建设单位要对除法定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设备房以外的如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会所、幼儿园等进行明确约定。要十分关注“业主临时公约”的不可修改性,“业主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生效后就不可更改,若停车位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针对买受人进行修改和约定,尤其是分期开发销售的,可能有几种合同文件,所以建设部的“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中的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议把“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删除,否则根据 的是哪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属于约定不明确之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开发建设单位可将有产权的汽车车位出售 ( 一般情况下仅限于住宅小区的业主 ) ,将有争议的如叠拼到墅、半地下室或架空层的汽车车位作为购房附赠。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层高在 3.9 米以上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内的建筑面积,架空层车位就办不了产权,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出租或补充共用停车位的不足。

上一页 下一页 1/4 页  转到:
【打印该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如何在经济低迷时期进行管理
  如何推出新品牌
  如何进行危机管理?
  如何管理好企业
  企业如何学习毛泽东的运动战
  如何做好企业文化
  “夕阳”如何变“朝阳”?
  如何选择建筑朝向
  管理者不学习,如何领悟商道?
  2007如何做好风水开运
  分时度假如何摆脱尴尬?
  物业管理如何把握《物权法》核心执
友情链接    
中国策划研究 房地产信息网 房龙网 中国房地产策 中国国家人才 中国房地产业 中国住宅与房 人民网房产 中国政府网 国家建设部 人民房产城建
全国房地产行 中华地产网 中国建设信息 新地产 搜房网 全国建筑建材 国务院发展研 焦点房产网 房价网 新华网 网易
国际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学习 联合国人居网 国家地产网 山东建筑大学 金融界 中国都市工业 中国房地产报 中国地产投资 中华策划师协 上海地标房地
中国房地产学院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 沪ICP备09050956号
服务中心邮箱:zgfdcorg@163.com QQ在线:751274986 电话: 021-51185372 投诉与建议中心:18926497303
Copyright © 2009-2010 www.zgfd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偶优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