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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吗?
本文已浏览 2568次  2015年1月25日 发布  [双击屏幕自动滚动]  [字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3、颁发的大专、本科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发给学员受教育的凭证,是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其证书性质与国家普通高校的 “国民教育系列证书”相比有一定区别;即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等有特定要求必须使用“国民教育系列证书”的,此证书不能使用。但由于此大专、本科证书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法颁发的,又与“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属同等学历,所以经多年来实践,从取得证书的学员来看,该证书在求职、就业、晋升、提级、评定职称、各类职业资格初、中级考试及出国公证时的重要凭证。学员毕业后,同时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根据学员的要求,可向有关单位寄发学员档案。证书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电子注册,供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网上查询证书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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