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简介 | 资讯要闻 | 品牌战略 | 专家团队 | 组织机构 | 服务项目 | 培训中心 | 策划营销 | 市场研究 | 政策法规 | 地产开发 | 建筑规划 | 人居环境
学员 | 信息数据 | 投资金融 | 商业地产 | 物业管理 | 科技建材 | 城市经营 | 二手房市 | 装饰家居 | 蓝海战略 | 光盘书籍 | 交流合作 | 推广展示 | 地产文化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本文已浏览 7273次  2010年7月25日 发布  [双击屏幕自动滚动]  [字体: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上一页 下一页 1/7 页  转到:
【打印该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国注册房地产营销师查询
  中国注册房地产策划师查询
友情链接    
中国策划研究 房地产信息网 房龙网 中国房地产策 中国国家人才 中国房地产业 中国住宅与房 人民网房产 中国政府网 国家建设部 人民房产城建
全国房地产行 中华地产网 中国建设信息 新地产 搜房网 全国建筑建材 国务院发展研 焦点房产网 房价网 新华网 网易
国际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学习 联合国人居网 国家地产网 山东建筑大学 金融界 中国都市工业 中国房地产报 中国地产投资 中华策划师协 上海地标房地
中国房地产学院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 沪ICP备09050956号
服务中心邮箱:zgfdcorg@163.com QQ在线:751274986 电话: 021-51185372 投诉与建议中心:18926497303
Copyright © 2009-2010 www.zgfd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偶优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