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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文已浏览 6388次  2007年9月9日 发布  [双击屏幕自动滚动]  [字体: ]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于2005年9月28日制定发布实施本政策(市委发[2005]67号):

  一、 税收政策

  (一)对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新办的交通、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报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资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尾矿、废石、炉渣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照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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