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外学者关于对城市经营概念的论述,我们大概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这就是说国外所说的城市经营主要是指城市发展的战略性管理,也就是政府的战略性干预。其目的是确保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全面提高。而中国的城市经营是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转型时期下诞生的,也就是说中国的城市经营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型以及经营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前提下诞生的,并且二者的内涵也有非常大的差异。纵观前述国内外诸多学派对城市经营的论断也就基本能够证明这一观点。因为,中外学派的观点从源头和本意上有很大的差异。
概念的诞生背景不同
国外的论断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而中国的论断是出自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城市化初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下
概念中政府的职能不同
国外的论断指的是战略性管理,也就是政府的战略性干预,干预的层面仅限于宏观层面。而中国的论断大部分是指政府在经营城市的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核心经营主体的引领职能,而且还要履行好一定职能范围内的干预职能。干预的对象主要是从属经营主体,干预的层面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再者,干预的手段也不同,国外一般用的是法律手段,这是源于其干预的层面是战略层面,干预的环境是成熟市场经济下的程序化环境。而中国干预的手段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的以及道德的等综合手段,这是因为干预的层面既有战略,又有战术。既有宏观也有微观的,干预的环境是转型过程下的非成熟市场经济下的非程序化环境。
概念的客体内容不同
国外城市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成熟城市的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全面提高,经营客体主要是行政管理程序,因为,在成熟经济环境下只要按程序执行,就可顺利达到预定目的。而中国城市经营的目的仅仅是从目前中国城市发展的初级阶段上出发,讲城市经营只是为了适应城市化的需要——积累资金。因此,对于中国而言讲城市经营只是指现阶段城市经济的局部和当前。
概念的主体内容不同
国外的城市经营主体——政府其实质是管理主体,而并非是我们所说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是裁判员,是一元化主体。而中国的核心城市经营主体——政府不但是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者,政府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同时还是行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这就是说,政府同时充当了球员和裁判的角色(周诚君《对当前城市经营问题的若干反思与建议》)。另外,中国的城市经营主体不但包括政府,还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和其它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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