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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浏览 3159次 2007年8月4日 发布 [双击屏幕自动滚动] [字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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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银行悄悄多了一种以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顾问”的理财产品,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在基金公司被获准进行投资咨询业务的一年后,投资顾问业务终于开花结果。
基金公司间接参与私募
就在7月中旬,就有多只以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顾问的产品在各家银行发行。记者仅仅是浏览几个商业银行的网站,就发现有两个这样的产品正在发售,它们分别是:光大银行在7月18日至2007年7月31日发行的“同赢八号”、招商银行7月11日至8月1日发行的“添富增利”理财计划。此前,在今年3月建设银行也发行了“利得盈”2007年第11期。据介绍,这是业内第一单由银行发行,基金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产品。
这些产品都采取了同样的组织架构,由托管银行(发行人)、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也就是基金公司)组成。从表面上看,基金公司的角色并非举足轻重。但从这些产品的文字介绍上看,投资顾问的责任和权力都相当大。在“同赢八号”的文字介绍中有这样的叙述:投资顾问如购买ST类或预亏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交易前须经过光大银行同意(也就意味着,ST和预亏以外的投资,投资顾问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招行的“添富增利”则明确表示:投资顾问在符合相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拥有决策权。可以看出,这个所谓的“投资顾问”其实几乎就是投资决策人。
既然投资顾问拥有“资金运用的决策权”,那么信托公司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就是买卖下单而已啦。”一位了解这种产品运作的业内人士表示。他说,目前兴起的这种理财产品跟当初基金公司担任QFII的投资顾问非常相似。据介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基金公司名义上是QFII的投资顾问,事实上,却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只不过不直接下单买卖而已。这位人士认为,目前的这种产品基本完全复制了上述QFII的模式:银行负责销售,基金公司负责投资管理,信托公司只是一个必须的产品外壳。他说,由于目前基金公司没有专户理财的资格,而银行又不可以做股票投资,不得不拉信托公司“入伙”。这一形式实际上就是基金公司开始了“私募”业务。
事实上,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也确实可能存在难以理清的关系。某产品称“投资顾问有资金运用的决策权”,但投资顾问的费用收取却明显低于信托公司。在该产品中,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各收0.5%的费用外,信托公司还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投资决策由投资顾问做出,何以收取业绩报酬的是信托公司?另一个产品对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报酬描述干脆混在一起,如“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至于投资顾问是否参与分享浮动报酬则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公司不得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那么收取业绩报酬算不算分享投资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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